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局要求装修恢复原样)

作者:小玉 时间:2024-06-03 阅读:1907

1.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局要求装修恢复原样?

有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局要求装修恢复原样)

2. 国家装修规定?

1、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竣工验收与保修、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系统地阐述了装修人、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如何控制?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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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如何保修?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要出具质量保修书。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当向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室内环境质量如何控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2、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房屋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4、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装修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只是很多有关装修管理法规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行业装修管理法规,在保护在装修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公正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大家在装修中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学习。

3. 城管在法律范围内能管室内的装修吗?

可以管的,因为房屋装修,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有必要管理。而城管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 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师职责?

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师:

从事公共装饰装修、装饰材料、家居装饰、建筑幕墙、装饰施工、装饰房产、装饰监理、装饰园林、室内外装饰、建筑装饰设计的设计师。

设计师技能:

1:熟练掌握3DMAX、PS、LS、VR、CAD及办公自动化软件。2:熟悉室内外设计流程,拥有独立完成设计方案的能力。

3:能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设计任务。

4:熟悉施工工艺,可以独立或辅助施工监理完成施工任务。

5:与客户沟通能力较强,可以迅速了解客户的想法。与公司客户关系融洽。

6:对于预算拥有一定的分析能力,能核算工程成本。

7:能迅速融入团队,与同事关系和睦。

8:手绘能力强

设计师前期需要跟客户沟通需求制定初步方案,做室内效果图方案提供给客户并再次沟通调整内部装修风格、布局、灯光、装饰等,优秀的设计会根据客户的承受范围内报价和喜欢的风格需求制定适合他们的策划方案。

5.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 存在。2 根据《》,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升公共安全水平。该办法明确了装修建议书、施工方案、验收报告等纸质文件的内容要求,规定了装修施工的程序和流程,还对施工中必须遵守的相关安全和环保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要求。3 为了使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更加安全和环保,还规定了罚则和处罚措施,提高了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规范性意识。

6. 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page]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7.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包括什么?

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公共场所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一) 卫生许可证

1、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该许可证的真实性。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查看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2、检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证复核手续,是否是每两年复核一次。

(二) 管理情况

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履行告知卫生状况的义务,并对卫生状况不履行者设立投诉电话。(例如未更换床单、被套等)

(三) 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卫生管理档案有没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表;

(3)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可要求其制定责任人制度,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对旅店住宿业要求每房一表进行登记、签名。是否有检测报告;

(4)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

(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6)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7)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

(8)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是否注明建档的年代。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

(四) 人员培训

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

(五) 人员健康证

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

(六) 公共场所环境情况

1、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看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检测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TVOC、微生物(空气暴露菌落总数、军团菌等)和氡(222Rn)等,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氨气、大量氨类物质等)是否超标;

2、检查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清洗、消毒情况,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是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者是卫生评价不合格着是否还投入使用。

3、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有没有采用自然光的配置。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看采光照明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检查有没有减少噪音措施,噪音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噪音进行检测看噪音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水质检查

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情况,有没有管理制度,是否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进行了登记。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饮用的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供水设备,消毒清洗状况,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进行检测。

(八)顾客卫生用品

1、检查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保证安全可靠,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卫生用品有没有重复使用的情形。

2、检查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进行一客一换,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有没有清洗、消毒、宝洁的程序和设施设备,有没有责任制度,查看顾客卫生用品表面的光洁度、清洁度,对用品进行抽样检测。

(九)公共场所设备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检查有没有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是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确保其正常运行,是否有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的情形。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是否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异味。

3、检查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查这些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正常使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是否挪作它用或者是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

4、检查公共场所是否有禁烟设施,是否设置自动售烟设施。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洗、消毒,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十)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

1、检查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后要进行营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测定,以保证空气质量合格。检测装修后的空气。

2、检查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3、抽样检测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检测空气中的危害人体因素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是否超标,建筑物中的氨类成分、氨气是否超标。

(十一)公示状况

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

(十二)危害健康事故状况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状况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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